颁布机构:汕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颁布文号:汕市财采购〔2017〕15号 颁布日期:2017-12-08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批量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度,节约财政资金,实现政府采购规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我市2018年继续对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现就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级、区县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二、实施时间
全年共组织3期批量集中采购,分别在3月、6月、9月各组织实施1期。
三、采购程序
(一)采购计划备案。
1.配置标准的选择。采购人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先选择配置标准。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的配置标准参照《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基本配置标准可从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政府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政府采购资料下载专栏”下载。
2.采购计划的编报。采购人按照系统中的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编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一经批复,不予调整。市直、区县单位应于2018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将采购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采购人应统筹考虑工作季节性特点和假期因素,提前做好本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归集汇总工作。
3.采购计划的备案。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单位采购计划备案;区县财政局负责区县单位采购计划备案并汇总,再报送市财政局。
(二)采购活动组织实施。
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采购中心应根据市、区县财政局批复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三)采购结果确认。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结果,并在系统发布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附上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告知采购结果。采购人、供应商可在系统查询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中标公告信息。
(四)合同订立。
采购人应按照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送货期限等事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批量集中采购合同》。
(五)供货和验收。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采购人供货。自采购人确认收货之日起10日内,中标供应商应完成对货物的安装调试。采购人依照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验收,填写《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验收书》,送同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中心备案。
(六)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在完成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货款的,由采购人自行办理。
(七)合同备案。
采购人在完成采购活动7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中心备案。
四、跟单采购
(一)采购人在确认当期批量集中采购合同后,如需追加相同中标(成交)产品的,可采取跟单方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未申报当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人,不得参与跟单采购活动。
(二)参与跟单采购的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公告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跟单采购计划备案。逾期未备案的,视为放弃当期跟单采购。经备案的跟单采购计划需作调整的,应在报送期限之前申报调整,否则不予受理。
(三)采购人应按照前述批量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程序的相关要求办理跟单采购的合同签订、供货及验收、资金支付、合同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加强业务管理和组织领导,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提升集中采购规模效应。
(二)采购人应依法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细化内部操作流程,指定部门统筹管理和协调本单位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明确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具体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
采购人要认真填报和执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合理预估采购需求数量,准确填写采购品目、配置类别、采购数量、配送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避免因填报错误而影响供应商按期履约。应指派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统筹负责合同签订、货物交付、验收和资金支付手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不得变更合同条款内容,不得变更中标产品的基本配置、规格和数量,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验收手续和支付货款,切实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采购人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采购人无故拒绝或拖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办理验收手续和支付货款的,或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采购中心要认真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依法发布相关采购信息公告,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抽查、合同验收及履约跟踪服务,协调采购人、供应商之间的供货、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问题,健全批量集中采购履约管理体系和采购评价反馈机制,协助财政部门加强对采购人、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四)中标供应商要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产品存在虚假、不按合同规定履约、多次受到采购人投诉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应当加强支出进度和采购计划管理,在采购预算落实、使用条件具备等前提下尽量提前实施采购,避免年末集中采购造成供货脱节、影响支出进度等问题。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和督促所属采购人提前做好采购计划申报,配合采购中心做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评价等中标(成交)供应商管理工作,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二)采购人因时间紧急或有特殊需求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可以通过网上竞价或电商直购模式采购。选择上述两种模式的,同一品目合并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三)采购人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如遇填报口径、实际操作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8179775)。
(四)采购人如遇成交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供货、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不合格等问题,请及时与采购中心联系(电话:88179796、88179799)。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8日
http://shantou.gdgpo.gov.cn/show/id/40288ba9605d0c1a016071ba68727447.html